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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诽谤官员者护法还是护官o5oxgrba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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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诽谤官员者,护法还是护官


合理的程序应该是:纪检监察部门看到举报贴后,及时介入调查。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发现举报者着实涉嫌诽谤,那应该支持被诽谤官员通过自诉伸张权利。


  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副市长和纪委副书记腐败的帖,连云港市纪委干部何福康被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现已被羁押9个多月。对于该案,法院表态将依法审理,不会因涉及特殊的身份和人而区别对待,检察院则以该案件 敏感复杂 为理由拒绝了媒体采访。(据7月9日《新京报》) 站在法治立场来审视这起案件,其实并没有检察院说得那样 敏感复杂 。在凌厉的反腐形势下,任何腐败行为都应该被 零容忍 ,既然连云港副市长和纪委副书记被举报涉嫌腐败,那么最先要做的,应该是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这也是证明官员清白的必要程序。当然,如果举报不实甚至涉嫌恶意诽谤,那也是被诽谤的官员通过自诉来维权。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主动跳出来,恐怕涉嫌违背司法的程序正义,甚至还有 护官 之嫌。 按理说,司法机关应该比普通民众更懂法。但就这起案件而言,却让人忍不住想给办理此案的法院和检察院普普法。201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曾明确界定: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情形外,属于 告诉才处理 的案件,即自诉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 在上述《解释》发布时,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工曾说, 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举报者动辄被以诽谤罪进行公诉,那势必会吓退络上的腐败监督力量,变成反腐道路上的阻障。 涉嫌诽谤,司法力量当然要介入,但如何介入、何时介入值得审慎思考。就这起案件而言,合理的程序应该是:纪检监察部门看到举报贴后,及时介入调查。在此基础之上,如果发现举报者着实涉嫌诽谤,那应该支持被诽谤官员通过自诉伸张权利。 公诉举报官员腐败的纪检干部,到底是护法还是护官,不好妄自揣测评判。被举报的官员是否涉及贪腐,纪检监察部门尚未拿出调查结果,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重拳反腐的背景和形势下,这起案件没有理由继续 复杂敏感 下去。 下一篇 “诽谤纪委官员”案凭啥破例公诉 依照我国法律,诽谤罪是一种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也就是说需要被害人曹永林和王铁*自诉,法院方可受理。 作者:公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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